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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规模标准提高

2013-02-05 02:00 中国证券报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4日发布《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对煤炭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出具体要求。修订稿强调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划定各地煤矿企业的规模门槛,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修订稿提出,要在神东、陕北、黄陇(陇东)、宁东基地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重点建设一批千万吨级矿井群;晋北、晋中、晋东基地适度新建大型现代化煤矿;冀中、鲁西、河南、两淮基地限制1000米以深新井建设;蒙东(东北)基地优先建设大型露天煤矿;云贵基地加快建设大中型煤矿,大力整合关闭小煤矿;新疆基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后备基地,实行保护性开发。

    山西、内蒙古、陕西北部等地区煤矿企业规模应不低于300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煤矿企业应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较2007年出台的《煤炭产业政策》提出的规模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

    修订稿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等。

    此前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将国内煤炭产能控制在41亿吨,产量控制在39亿吨。业内人士认为,近期煤炭行业政策密集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行业集中度,加快现代化煤矿建设,利好煤炭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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