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9月20日,国土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公布《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
国土部表示,要求将“三率”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煤企的“三率”必须达标。生产矿山要在要求发布后两年内达到要求。达不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受地区煤层、技术等客观限制达不到的,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煤矿采区回采率是指采区实际采出煤量与采区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采出煤量(矿井采区)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采出煤量(露天矿采区)是指采区内实际采出的煤量。采区动用资源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开采损失煤量之和。
国土部要求,井工煤矿薄煤层(<1.3米)回采率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露天煤矿薄煤层(<3.5米)回采率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原煤入选率是指选煤厂年度入选原煤量与矿山年度生产原煤量的百分比。入选原煤量指从毛煤中拣出大块矸石后进入选煤厂供选煤设备分选的原煤。对于变质程度低,风化、泥化严重的褐煤(不包括老年褐煤)和质量较好的动力用煤(灰分低于12%、硫分低于1%、经简单加工处理就可以达到用户对产品质量要求),可以不入选,其煤炭加工量计入原煤入选量。生产原煤量指所有进入选煤厂与直接外销原煤数量的总和。
国土部要求,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是指煤矿年度生产过程中,利用的煤矸石量与产生的煤矸石量的百分比。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