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年会app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金年会app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信息公平披露,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各处室部门、分公司(下属各矿、厂)、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登记备案。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三年以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触及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金年会app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