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年会app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西金年会app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处室部门、分公司(下属各矿、厂)、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披露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6、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处室部门、分公司(下属各矿、厂)、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它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生第三条所述责任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影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理解;且涉及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资产负债类科目)或净利润的5%(损益类科目)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会计报表附注的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导致本公司向上交所申报的XBRL文件和年报内容存在差异,被上交所书面指出XBRL文件不完整或有错误的。
第十一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信息披露指引,被上交所书面指出为错误或遗漏,导致本公司刊登"年报更正公告"或"年报补充公告"的;
2、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导致本公司向上交所申报的XBRL文件和年报内容存在差异,被上交所书面指出XBRL文件不完整或有错误的。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存档,同时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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