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日前,江西省出台《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江西征收了近20年的矿业权价款成为历史,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正式落地、开始推行。
“长期以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统称矿业权价款)一直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也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江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昌坤说,为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中央相继推行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江西作为矿业经济大省,是我国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如何更好地发挥省内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有重要作用,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改革方向和路径图。
据了解,本《实施办法》分总则、征收与管理、缴库与分成、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共31条。
其中,《实施办法》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用于地质勘(调)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矿业权出让成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支出;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及施行前和施行后矿业权人缴纳出让收益以及不征收出让收益的情形; 明确了依发证权限不同矿业权出让收益在中央、省、设区市、县四级政府间的分享比例。由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按40:35:5:20的比例分成;除探矿权转采矿权外,设区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按40:10:30:20的比例分成;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按40:5:10:45的比例分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形成的成果直接出让采矿权的,财政性资金应分享的出让收益比照由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比例分成。
潘昌坤介绍,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应一次性缴纳,高于规定额度的,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0%,余额应按照探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确定不同的缴款期限,即大型10年,中型5年,小型3年。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专业度高,涉及面广,下一步,江西将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征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