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市场持续低迷恰是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好时机。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通知明确了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支持的条件及奖励标准。业内人士认为,技术、实力较强的煤炭行业龙头有望从中受益。
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全国煤炭行业“十二五”期间将淘汰落后产能9718万吨,关停不达标小煤矿2917个。而根据国家能源局今年5月下发的通知,2012年全年计划淘汰落后煤矿625处,淘汰落后产能2347万吨。这意味着,未来几年,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将以整合为主、新建为辅。
根据通知,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4个条件:一是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二是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三是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四是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对于奖励标准,通知规定,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与此同时,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优先支持关闭退出的煤矿;优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相关支出。 据了解,每年1月底,各地需提出本地区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淘汰途径等,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12月底前,各地需对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煤矿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