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警示语
1.警惕网络非法荐股,谨防上当受骗
2.远离新三板非法股票交易,防范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风险
3.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警惕微信荐股陷阱
4.防范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风险,切实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5.“新三板”投资有风险,转板获利莫轻信
6.警惕“非法荐股”,远离投资骗局
二、典型案例
(一)警惕网上新三板股票“转板上市”骗局-针对投资者
1.某日,小刚的微信上有名女性加他好友,闲聊之下,该女性自称其叔叔是某证券交易所的领导,有内幕信息,得知某公司即将从新三板转主板上市,预测该公司股价在主板挂牌上市后肯定会大幅上涨。小刚认为机不可失,询问购买该公司股票的途径,该女子于是“半推半就”地帮忙解决了小刚购买新三板股票的资格,并牵线搭桥联系到该公司某股东,双方几度磋商后,十分愉快地以15元每股的价格交易了8万股,价值120万元。小刚之后稍觉不妥,于是亲自致电该公司询问,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小刚,现今公司股票价值仅1-2元,且公司亏损严重,即将在新三板市场摘牌。小刚方知被骗。
2.某天,投资者老李收到自称“荐股大师”的人微信好友添加申请。该“大师”声称有内幕消息,可以免费推荐热门股票,包括新三板股票,帮助分析个人持仓。老李通过其好友申请后,被拉进一个聊天群。“大师”每天在群里为大家讲“易经”、讲“国学”、讲股票。“大师”在群里透露,通过其私人关系以及自己实地考察,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投资可获数倍收益。“大师”还警告大家,相关内容因属于内幕消息,务必严格保密,且份额有限,欲购从速。“大师”话音刚落,群里就有网友分享其跟随“大师”赚钱的经历,也有网友说自己过去没有把握住机会,表现的非常懊悔。同时,网友争相申购份额。
老李见此情景非常心动,在“大师”的帮助下,以高价买入价值近百万元的股票。然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股价便跌去了九成。老李联系“大师”想要询问情况,发现自己已被拉黑,聊天群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被解散了。此时,老李才恍然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二)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2017年已经宣判-针对第三方
2017年6月23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洪某军、邓某华等12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投资者分析、预测并推荐、销售“新三板”股票,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缓刑1年至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自2015年12月起,洪某军、邓某华利用公司控制的多个“新三板”股票账户,指使公司销售人员,利用网站等公开招揽客户,以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名义,对相关“新三板”股票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宣称相关“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升值空间大,诱骗投资者。
大部分上当的投资者无法满足“新三板”进场交易的资产要求。洪某军等人便与投资者商定,先行控制投资者账户和密码,为投资者垫资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待权限开通后,投资者退还垫资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费用,洪某军等人再将账户名和密码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再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
由于之前相关“新三板”股票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并不活跃,股价易被控制,洪某军等人便通过内部转让方式将相关股票价格抬高,再诱使投资者高价买入赚取价差。总涉案犯罪交易金额达4348.8万元。
最终,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犯罪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三)误引外部投资者,断送光明上市途-针对挂牌公司
XX股份公司于2022年5月在股转公司挂牌,同月向证监局提交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该公司挂牌时即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挂牌一年内即跻身创新层,加之多项发明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上市之路可谓前景光明。
2023年5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经验丰富的外部投资者单某某。据称,单某某多年来在资本市场呼风唤雨、身经百战,已有多家挂牌公司在他的亲自投资运作下一骑绝尘,快马加鞭跑步进入上市公司行列。在单某某的蛊惑下,黄某和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其转让200万股股份,期待为公司上市“提供附加值”。殊不知,在单某某组织下,已有多家中介机构通过在微信群讲易经、荐股票等形式向大众鼓吹XX股份公司,准备将股价炒到高位后向投资者抛售,一场轰轰烈烈的“杀猪盘”大幕正在精心策划中。
果然,成为公司股东后,单某某即在一周内短线交易,将股票转让至第三方,并由第三方向多位自然人抛售。XX股份公司股东短期内从3人激增至160余人,股价近乎腰斩,大量投资者受骗。2024年2月,受到多名投资者信访举报等事项影响,公司向证监局报送终止辅导备案材料,上市之路被迫停止。
风险提示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挂牌公司和关键主体,切勿急功近利,更勿听信“证券专家”“投资分析师”帮助公司辅导上市的谗言,以免引火上身,坑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同时断送公司上市前程。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