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符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市场秩序的竞争。竞争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形式,而改善企业管理和开发新产品需要较高的投入和较大的市场风险,远不如不正当手段投机取巧获利容易。在暴利引诱下,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绝,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青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执法部门判断与处理市场交易活动和企业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提供了基本准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通过秘 密给付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收买能够影响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的行为。商业贿赂的特征是给付财物或利益以秘 密方式进行,贿赂主体可以是买方或卖方,形式多种多样,除金钱回扣、赠送财物外,还包括提供免费旅游或度假机会、房屋装修、高档宴席和娱乐消费等。
(三)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广告和其他宣传企业产品的形式是商品促销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会使诚实的经营者失去客户,导致不公平竞争。
(四)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 密,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
(五)不正当削价竞销行为
不正当削价竞销行为,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倾销),目的是挤垮竞争对手,操纵市场,获取垄断性利润。企业倾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选择一种商品倾销;二是在数个销售地区中,选择一个地区倾销。
(六)强行搭售和附条件交易行为
强行搭售和附条件交易,指经营者利用其竞争优势,违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出售商品时,强迫对方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或将自己提出的不合理条件作为交易前提,谋取额外利益的行为,如限制购买方向第三方销售或购买,限制转 销价格等。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八)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指故意制造、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以阻碍其从事正常市场交易活动,削弱其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反商业道德,侵害他人名誉权,还误导消费者的选择,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九)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有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目的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如投标人通过行贿获得有关标书信息,招标人故意让特定人中标等;二是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共同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如通谋压低投标报价或抬高投标报价,约定彼此轮流中标等。
国家和社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一)行政监督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调查询问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权。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财物权。有权检查与假冒、仿冒有关的财物,提取物证。
(4)采取强制措施权。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二)司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社会监督
(1)经营者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控告或起诉,请求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2)行业协会监督。制定行业内部竞争规则,加强经营者的自律。
(3)消费者监督。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新闻媒体监督。唤起社会舆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批评与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