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煤矿企业、煤矿上级公司、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安全隐患,每月分两次报送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权限每周严格对安全隐患进行审查,确定等级并定期报送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督办建议表。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要实施隐患整治过程监督,每月由督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带队采用明查暗访、突查夜查等方式对督办煤矿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工作。要实施隐患验收销号管理,对安全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和“八定”要求进行整改后,由直接监管部门(国有煤矿集团公司)负责验收销号。应急厅将组织专家组每季度对督办的隐患进行抽查,发现对督办的隐患整改走过场、整改不合格、验收不实、销号弄虚作假的,一律严肃追责并全省通报。
《通知》明确,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安全隐患分级督办,应急厅主要对煤矿灾害治理不到位、生产系统缺陷和安全保障系统失效等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市(州)应急管理局主要对煤矿“六假六超”“三瞒三不”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和相关重大隐患进行督办,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煤矿按质按标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为强化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隐患整治过程中,超出批准整治范围、违反整改作业顺序、不按整改方案措施进行整改作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恶意隐蔽采掘作业点的矿井,存在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矿井,存在超层越界的矿井,存在非核定采掘工作面生产作业的矿井,存在在设计范围以外施工建设的矿井,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人员入井作业或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的矿井,要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