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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制度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2019-06-14 07:32 国家煤炭工业网

  6月12日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山西近日出台《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责任体系,将相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

  通知指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督办验收机制,即煤矿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由煤矿企业自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的以及已经查实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分级属地监管职责,按照“谁监管,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要按有关规定,立即责令煤矿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整改销号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督办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恢复生产。

  此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销号工作的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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