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带来了3份提案:
1、《关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的提案》
2、《关于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3、《关于修订出台的提案》
五措施保障煤炭稳定供应
随着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煤炭产运需格局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一是产能规模过剩,但有效供应能力不足。二是季节性、区域性供需矛盾突出。三是煤炭供应不稳定,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2012年至2016年上半年,全国煤炭供大于求,煤矿生产经营困难,安全投入不足,队伍不稳定,安全基础滑坡。2016年下半年煤价恢复性上涨,导致煤矿复产增产快产愿望强烈,违规违法生产屡禁不止,接连发生多起煤矿重特大事故。
黄玉治建议:
1、完善煤炭产运需协调机制,加快煤炭储配和运输能力建设,提高电厂最低存煤标准;推进优质产能有序释放。
2、调整煤炭进出口政策,鼓励扩大进口。
3、制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中长期规划,提高南方地区煤矿退出标准。
4、调整工业企业结构专项奖补资金用途,允许用于弥补煤矿资产损失和关矿支出等费用。
5、适当调整煤价绿色区范围,健全煤炭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和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制度。
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煤炭行业正在转向高质量发展,但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1、产业结构还不够合理,存在露天煤矿占比低、小煤矿数量多、产业集中度低、生产布局与消费重心逆向分布等情况。
2、还存在科技水平整体不高、绿色开采水平低、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和行业管理弱化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黄玉治建议:
1、加强露天煤炭资源开发规划,优化整合中小型露天煤矿,支持大型露天煤矿建设。
2、加快推广智能化无人开采技术,设立国家专项科技资金,在产能核定、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大智能化无人开采技术和成套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
3、大力发展充填开采和保水开采。
4、开展重大灾害防治技术攻关。
5、实施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变招工为招生,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稳定矿工队伍。
将修订《矿山安全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矿山安全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它已不适应新时代矿山安全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1、现行《矿山安全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有矿山企业,与当前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并存的局面不适应,且近几年国家对矿山安全生产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重大举措,需要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2、《矿山安全法》规定的部分条款偏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与《安全生产法》等存在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
急需加快修订《矿山安全法》。
黄玉治建议:
1、将修订《矿山安全法》列入今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2、适当调整相关章节结构,根据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不同特点,分别作出特殊规定;加强矿工权利法律保障,对矿工安全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等。
3、重点修订调整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严格规范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促进采矿业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