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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一、概述
依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现公司安全费用结余比例远超上述规定,结合当前安全资金投入的实际状况,公司暂时调整安全费用计提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所属矿井已由山西省煤炭厅鉴定的高瓦斯矿井按30元/吨,其他井工矿暂按15元/吨标准计提安全费用,此标准自10月1日起执行。
公司第四届十二次会议以1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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