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年会app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金年会app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防范内幕知情人泄露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相应职权。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经营成果、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处室部门、各分公司(下属各矿、厂)、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三)公司参股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要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至少包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时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内幕息知情人报送表》,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各分公司(下属各矿、厂)、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经公司董事长同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知情人应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并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二)擅自泄露内幕信息,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给予责任人降职降薪处分;
(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与违法所得金额相等的罚款;
(四)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除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以外),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报告监管机构、通报责任人主管单位要求给予处分;
(二)擅自泄露内幕信息,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公司公开披露相关情况并予以谴责、报告监管机构、通报责任人主管单位要求给予严厉处分;
(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公司解除或不予签订与责任人及其关联方的合约、公开披露相关情况并予以谴责、报告监管机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四)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解除或不予签订与责任人及其关联方的合约、公开披露相关情况并予以谴责、报告监管机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刻意隐瞒其知情人身份未进行登记备案而发生的内幕信息泄露的参照以上两条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制度: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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